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简介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2.学校标识码:4150010647
3.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4.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5.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6.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7.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2025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55个,其中6个专业按3个大类进行招生。大类招生专业采取“1+3”培养模式,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大类及所含专业如下:
1.新闻传播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2.材料类:含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3.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专业。
第八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毕业后定向就业面向铜梁区、潼南区、丰都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生物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专业与山东科技大学联合办学,采用“1+2+1”培养模式,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到山东科技大学学习两年(具体以当年实际合作专业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自身办学实际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详情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说明
第十一条 音乐学专业有西洋乐器【钢琴、小提琴、大提琴,单簧管、大号,小号、手风琴(含键盘和巴扬)】、民族乐器(古筝、二胡、琵琶,唢呐,笛子,笙)、打击乐(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乐器种类的教师,音乐表演专业有西洋乐器【钢琴、小提琴、单簧管、小号、手风琴(含键盘和巴扬)】、民族乐器(古筝、二胡、唢呐)、打击乐(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乐器种类的教师,请非上述乐器种类的器乐类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舞蹈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3cm及以上, 女生163cm及以上。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生物科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园林、园艺、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不招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体检要求除符合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请考生慎报。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及投档规则。
第十八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调档比例原则上在120%以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当地省级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规则
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无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录取规则规定,需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的,则我校录取规则为: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总分*50%+专业成绩*50%)排名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录取规则规定,需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的,则我校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总分*30%+专业成绩*70%)排名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单招录取规则
体育单招按《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4﹞256号)《长江师范学院202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
按生源省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如生源省无同分排序规则规定,则我校的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部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相应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有效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初查和复查中发现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奖、贷、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奖、贷、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
1.国家奖助学金: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900元/年,二等助学金3700元/年,三等助学金2900元/年)。
2.本科生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的学生,特等奖1200元/年;一等奖6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
3.校长奖学金: 奖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生。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咨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款限额最高20000元/年。
5.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6.绿色通道: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
7.勤工助学:校内设置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升综合素质,减轻经济负担。
8.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最高限额20000元/年。
9.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助学金3700元/年。
10.其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交通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普通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3100-6250元/人、艺体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4375-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大类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yznu.edu.cn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72792000
招生监督电话:023-72792155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