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全日制招生。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 4150014368),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宝洪路4号附88号。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招生区域
学校2025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湖北、新疆、青海、河北、山西、河南、吉林、江西、浙江、海南、甘肃、云南、广西、内蒙古、福建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专业
学校2025年开设32个招生专业(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酿酒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社区康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护理;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大数据技术、包装策划与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安防运营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消防救援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具体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条 录取原则
录取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学生,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色盲学生。
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贯彻公开透明、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如录取不满额,则参加征集志愿。
进档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的投档规则执行。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专业+院校”投档模式投档的,直接按投档专业录取。按“专业组+院校”或者“院校”为投档单位的,在同一投档单位内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同分规则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没有同分规则的,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历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理工类/物理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确定专业。
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1.除食品智能加工技术11500元/年、大数据与财务管理11500元/年、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11500元/年、包装策划与设计11500元/年,其余专业均为12000元/年。
2.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400—2500元/年。
3.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各项资助,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具体明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4900元;二档每生每年3700元;三档每生每年2900元。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生源地助学贷款。凡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家庭经济情况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每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
5.校级天成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设勤工助学服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校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高新区宝洪路4号附88号
邮 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61738008
传 真:023-61738002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61738006
学校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为准。